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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60号

时间: 2023-12-02 20:29:21 |   作者: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卤化丁基橡胶塞

  为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产业体系,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产业政策,我部制定了《石墨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在石墨项目的投资管理、国土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以及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原矿平均品位(%)选矿回收率(%)5.0不低于80.08.0不低于85.010.0不低于90.0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3518《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3519《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10698《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7758.2《柔性石墨板技术条件》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人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原矿平均品位每吨鳞片石墨综合能耗5%不高于400千克标煤8%不高于320千克标煤10%不高于280千克标煤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鳞片石墨选矿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二)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十三)原料转运、破碎、干燥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含尘气体经处理后,符合GB9078《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四)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五)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的,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十七)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应符合环保要求,一次性筑坝,配套在线监测装置。改扩建石墨项目应按规定整治原有尾矿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十九)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石墨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十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石墨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

  (二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二十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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