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 扬州市公布第一批2023年夏季执法检查大气典型案例

  原标题:典型案例曝光 扬州市公布第一批2023年夏季执法检查大气典型案例

  近日,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保空气环境质量为中心,以察觉缺陷为导向,开展夏季执法检查行动。白天,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用电监控等系统,筛查排放大户,锁定问题企业。夜间,执法人员通过走航,手持仪器,紧盯各类企业,开展夜间精准执法。几天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共计出动349人次,检查点位121个,察觉缺陷70个,对其中41个一般问题已责令整改,29个涉嫌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现公布夏季执法检查第一批典型案例。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厂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6月13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给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发了提醒函,提醒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虽然安装使用了水喷淋加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但对厂内员工宣传教育不到位,员工环境意识不强,擅自打开门窗,使车间处于未密闭状态。本次案件的办理,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规范收集、处理起到较好示范作用,也让周边企业得到了警示。

  邗江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反映该公司“噪声太大,夜间排烟熏人,致人呼吸困难”后,6月14日、6月20日和6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生产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予以处罚;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予以处罚。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字[2023]05-102号、扬环改字[2023]05-106号),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该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主要特点是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较大,该公司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作业时未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对该类型的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应查尽查,绝不姑息迁就。

  6月26日晚,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丝网印刷服务,检查时丝网印刷机正在生产作业,印刷机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部分收集管道破损,车间门窗未关闭,现场对印刷油墨使用手持式VOC检测仪显示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此违法行为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此案的查处反映出少数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淡薄,存在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薄弱等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履职尽责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法律宣传,进一步提升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6月28日晚,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夜间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邗江区甘泉街道魁固(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制品生产,检查时硫化机正在生产作业,硫化机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在车间内排放,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此违法行为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部分企业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依然存在环境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乏、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企事业单位应严格守法,自觉担负起治污的主体责任。

  按照市局大气专项夜查任务安排,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全方位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EVA鞋底生产,建有两台硫化机,现场检查时一台硫化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喷淋洗涤+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经执法人员提醒,企业立即停产,并表示认识错误,保证今后不再发生这种情况。当晚,执法人员再次赴该企业核查,发现企业仍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依然未开启。

  该企业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案中现场检查时企业硫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意识欠缺,疏于管理,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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